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31 16:10:00
【关键词】买卖合同 根本违约 解除合同 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被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原告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一辆货运车,同时约定了价款以及交付时间。被告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后,原告购买了车辆保险,缴纳了车辆购置税,按约支付了车辆全部款项,并在挂牌上户时支付了相关检测费用。但原告在挂牌上户时,被告出售的车辆被检测出实际整备质量仅有3.5吨多一点,与其随车的产品一致性证书中标注的整车质量6.01吨严重不符,被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告知不能挂牌上户。
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要求被告更换车辆,被告均拒绝处理。因被告出售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告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加之被告无诚意解决纠纷,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被告发出通知,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解除合同后,被告一直拒不向原告返还车款,也不赔偿原告的损失。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已于2023年2月15日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27000元、赔偿原告损失24696.75元;并判令被告在办理交接手续后将其车辆取回,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3.依法判令被告以151696.75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辩称,1.某汽贸公司与被告属于代理关系,是被告的二级经销商。该汽贸公司在被告处订购一台货运汽车,因该汽贸公司给原告开具不了机动车销售发票,因此首付款以及尾款都是由原告直接汇入被告账户,所以《工业品买卖合同》也就由原告和被告签订,但是从车辆订购到交车均是某汽贸公司与原告沟通。
被告在2022年12月13日将车辆及车辆资料全部交到某汽贸公司,原告与被告的交易完成,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也随之终止。该货运汽车可以选择总重量9100kg(整备质量:3500kg)和总重量11200kg(整备质量:6010kg)的合格证,两种均在工信部备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都可以查询,可以为原告更换合格证,但不同意退车或换车。2.在合同终止后,原告缴纳购置税、购买保险、支付挂牌费用都属于原告的行为,被告只收到原告车款127000元,再没有收到原告和某汽贸公司其他任何费用,因此对赔偿原告损失24696.75元不认可,因此,原告诉请的第三条、第四条也不成立。
经原、被告举证、质证,结合庭审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某工程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联系到案外人校某,沟通买车事宜及合同细节,最终通过校某发送的合同,原告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某汽车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后原告支付了车辆全部价款,被告交付了车辆。原告两次到富平某检车公司进行车辆检测,均没有通过,无法办理车辆挂牌上户手续。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被告发送关于解除《工业品买卖合同》的函,通知被告因其出售的车辆实际整备质量与产品一致性证书完全不符,导致车辆无法挂牌上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依法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全部车款,并赔偿相关损失共计151696.75元。被告于2023年2月15日签收该邮件。
另查明,原告为案涉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11238.94元,购买车辆保险11582.76元,购买车用尿素花费35元,车辆两次加油花费500元,过路费10元,两次检测花费1300元,共计24666.7元。
【裁判结果】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2023)陕0528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已于2023年2月15日解除;二、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工程公司返还购车款127000元并赔偿损失24666.7元;原告某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返还车辆一台(车辆识别代号******);三、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工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5166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某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且均已主动履行。
【裁判理由】原告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车款,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符合公告备案标准的车辆。但被告实际交付车辆的空车质量与车辆产品公告数据严重不符,不在标准限值内,被监测站判定为不合格,导致车辆无法挂牌上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关于被告辩称可为原告更换合格证的意见,因该车辆公告数据空车质量(整备质量)为6010kg,而该车实际空车质量仅为3585kg,没有在标准限值5409-6611kg之间,且从双方购买车辆的沟通中,可以看出原告选定的是公告数据为挂大型汽车号牌(黄底黑字)的货运车辆,而该车实际空车质量仅为3585k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的规定,大型汽车号牌(黄底黑字)的适用范围为符合GA802规定的中型(含)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适用大型新能源汽车号牌的除外)和有轨电车。
而中型载货汽车的规定为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因此案涉车辆的实际重量不符合中型载货汽车的规格标准,也就不符合大型汽车号牌(黄底黑字)的适用范围,即使被告更换合格证,也无法给案涉车辆挂大型汽车号牌(黄底黑字),因此对于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辩称交付车辆和资料后,交易已经完成,合同已履行完毕,《工业品买卖合同》已于交付当日终止。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被告交付的车辆不符合公告备案标准以及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标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故交付车辆当日合同并未终止,原告行使法定解除权后,在解除通知到达被告之日双方《工业品买卖合同》解除。
关于返还购车款和赔偿损失,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合同关系被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案涉车辆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未能挂牌使用,原告为案涉车辆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购买的车用尿素、加油费、过路费、检测费、保险费均属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127000元以及赔偿原告为案涉车辆支出的车辆购置税11238.94元、车辆保险费11582.76元、车用尿素35元、车辆加油费500元、过路费10元,车辆检测费1300元,共计损失24666.7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损失,因案涉《工业品买卖合同》已于2023年2月15日解除,被告应在合同解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因其未及时返还,应承担逾期返还的利息损失。因原、被告双方在《工业品买卖合同》中未约定合同解除后的利息标准问题,同时考虑到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及赔偿损失需要一定的履行期间,本院酌情确定履行期间为十五日,故原告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3月3日起计算至购车款及赔偿损失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的诉请,因这三项费用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一十条 【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五条 【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七条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第十九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来源:富平法院
作者:王小英
编辑:侯宜均
责编:严江珂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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