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13 10:06:00
聚众斗殴,趁乱将他人佩戴的黄金手链夺走。经山东省惠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11日,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4年11月15日晚,朱某等4人在火锅店吃饭喝酒,邻桌是牛某、王某等3人。不经意间,朱某与王某搭话并感觉非常投缘,两桌人便聚在一起喝酒,把酒言欢,相处融洽。
酒过三巡,朱某等4人起身离开准备付账时,王某称他请客,说完便转身去了卫生间。火锅店老板见朱某等人未付款就离开,便询问牛某是否代朱某等人结账。于是,牛某起身追赶朱某等人,质问其为何不结账。因话不投机,朱某等4人开始殴打牛某,牛某被打倒在地,朱某趁机将牛某戴的黄金手链拽下占为己有。火锅店老板见状赶忙报警。
经鉴定,黄金手链重量为56.38g,价值35876.86元。案发后,朱某认罪认罚,退还手链,赔偿牛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朱某等4人因殴打他人及串通作伪证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而朱某涉嫌抢夺罪则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以涉嫌抢夺罪对朱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郭树合李士学)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