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20 00:39:11
关于失控票滞纳金的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的,应当按欠税金额的3%计收滞纳金。因此, 失控发票需要缴纳滞纳金,具体数额为欠税金额的3%。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可能可以避免缴纳滞纳金,或者滞纳金的数额可能会减少。然而,如果企业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认定企业存在过错,那么可能需要缴纳较高的滞纳金。
此外,对于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因此不适用该条有关“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综上所述,失控发票的滞纳金计算主要依据欠税金额的3%,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可能适用不同的滞纳金计算规则。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以获取更准确的操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