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00:15:01
县劳模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1989年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
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经申请可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助。
住房困难并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劳动模范(先进)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不参加社会的排队摇号,并在地段的选择上给予适当优先。
县市级劳模退休后可以享受国家的福利政策,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享受一定程度的退休生活保障。
劳模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灾害导致生活困难时,可按程序向县总工会申请困难帮扶资金或救助。
在重要节日(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对一定范围劳模进行慰问。
劳模体检费纳入财政预算,每两年组织一次非公企业和农民劳模参加免费体检。
分批组织县级以上在职劳模参加疗休养,并选送符合条件要求的劳模参加省、市总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活动。
劳模去世时,敬献花圈并给予家属慰问金。
这些待遇旨在尊重和关爱劳模,提升劳模的社会地位,并确保他们在退休后仍能享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必要的帮助。建议劳模们积极了解和利用这些待遇,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