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6 09:33:31
取缔学校通常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涉事教育机构,并可能对其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可能对举办者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或投诉,可以联系当地的教育局或教育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