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2:34:20
商事留置权,是指在 商人间因营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于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就所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留置权的权利。这种留置权不同于民事留置权,它不要求留置的标的物与被担保债权的个别关联性,而只要求二者之间的一般关联性。也就是说,在商人之间,因双方商行为发生的债权在未受偿之前,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因商事行为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而不要求该财产属于被担保债权本身的标的物,也不要求二者之间有直接的关系。
商事留置权的作用在于维持商人间的信用,确保安全与确实的交易关系。为了保障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和维护信用交易的公平,多数国家的商法都承认商事交易中的流质预约。
在我国,商事留置权制度首次由《民法典》确立,其中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总结来说,商事留置权是一种特殊的留置权,适用于商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成立不要求牵连关系,旨在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