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6 05:57:31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具体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
建议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先咨询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了解具体的登记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收养手续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