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9:57:24
到达主义是 合同法中对承诺生效时间的一种规定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到达:
1.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2.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此外,到达主义也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一种生效方式。与到达主义相对的是发信主义和即时主义,前者以承诺发出为生效时间,后者则以承诺到达为生效时间。
综上所述,到达主义主要涉及承诺在何时生效的问题,明确规定了承诺在要约人收到时生效,除非要约中另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