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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视同缴费年限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17:10:50    

国有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

在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年限,并有正式档案作为证明的人员。

非国有企业、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如上山下乡的知青,返城安置的工作人员,且配有档案加以证明。

退役军人:

在军队服役期间的工作经历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具体包括2012年7月1日以前的城镇籍退伍人员。

特殊工种职工:

如高空作业、井下作业、高温作业等,其工作年限也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原在国企工作并以档案职称、社保证明及工龄认定表的途径获得了补偿费的职工:

对于少部分不能按本人平均工资补齐补偿费的试点县的居民,也属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范围。

复员转业干部和退役军人:

其军龄同样可以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部分建设征地农转非人员:

在一次性缴纳不少于15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因特殊原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在特殊时期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年限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固定职工:

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

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

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这些人群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提供完备的劳动人事档案、连续工龄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更详细的认定政策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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