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3:49:50
追究党纪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调整:调整党的组织领导机构部分党员。
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予以改组,成员自然免职。
解散: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予以解散,成员逐个审查。
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免予党纪处分:对于违纪党员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具有特定情形的可以免予党纪处分,如《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组织处理。
不予党纪处分:对于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问责: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应当开除党籍的情形:包括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被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的情形:具体包括党员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区别情况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33条、34条规定给予其党纪处分。
批评教育:包括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去职务。
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
对无过错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这些情形涵盖了从轻微违纪到严重犯罪的各类情况,体现了党纪责任追究的严格性和全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