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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有哪些权利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4:35:53    

在劳动纠纷中,当事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提起反诉的权利:

被起诉方在应诉的同时,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就同一事实对起诉方提起反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当事人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或者虽能亲自进行诉讼,但需要他人给予法律帮助的,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

申请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并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有权申请回避。

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收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也有权收集、提供证据,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加法庭审理的权利:

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有权参与法庭调查,向对方当事人提问,参与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

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请求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束诉讼。原告还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承认诉讼请求。双方可以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行和解。

提起上诉的权利:

除法律规定的不能上诉的裁判外,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提起诉讼的权利:

这是劳动纠纷诉讼当事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起诉一方有义务到人民法院进行应诉。

争议处理方式选择权:

劳动者在行使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时,依法享有的对争议处理途径和方式的选择权。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请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受理争议的权利:

要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争议,是劳动者该项权利的实质和核心,立法授予劳动者这一权利的目的就在于杜绝对劳动争议不予受理的现象,以切实保障其他权利的实现。

控告权:

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劳动者行使请求争议处理权,而处理机构又不依法受理对,劳动者有权检举和控告。

这些权利保障了劳动纠纷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当事人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充分了解并行使这些权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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